





原标题:一男子分手后起诉前女友要求归还微信转账 乐东法院:系恋人间赠与行为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8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 通讯员 王一茗)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日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原告恋爱期间向女友共转账7万多元,分手后希望对方归还,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对此,法官认为,原告转账的款项给付应认定为恋人间的赠与行为,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2017年,原告周某与被告邢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17年3月至8月间,共分47次向被告邢某转账共73106.84元,金额包含“520元”、“888.88元”、“1314.20元”,且其中一笔“3800元”转账说明中载明“预支下个月全部零花钱”。
后来,二人因故分手,原告周某为要回期间给被告邢某转账的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为证明与被告邢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周某提供了部分微信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被告邢某对转账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款项均是原告为了博取被告的欢心自愿花费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双方的转款行为均发生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并且原告所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多数金额比较特殊,金额包含“520元”、“888.88元”、“1314.20元”,明显是一种表达爱意的行为,其中一笔“3800元”转账说明中载明“预支下个月全部零花钱”,可知该笔金额系原、被告基于恋爱关系因共同生活的消费,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
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自愿赠与对方一定的财物,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借贷,应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其他普通金额的转账,由于原、被告这种亲密的恋爱关系,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为借贷关系应当提供除转账凭证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转款时曾作出上述款项系借款的意思表示或其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因此,上述款项的给付应认定为恋人间的赠与行为,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提示,基于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基于恋爱这种亲密关系的特殊性,对原告的证明责任的要求更高,原告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宏波 王一茗)